黑龙江大学来华留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大学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 “留学生”)校外住宿管理,保障留学生合法权益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和《黑龙江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来华留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和校内住宿来华留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住与退宿
第三条 经学校录取并报到入学的留学生,具有入住公寓资格。经留学生本人申请,且被审核批准后,由国际文化教育学院统一安排住宿。
第四条 留学生办理入住手续时,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护照和签证,并与留学生公寓签订租房协议,依据《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办理住宿登记。
第五条 留学生办理入住手续后须在公寓管理人员统一安排的房间、床位住宿,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调换。调换房间应在入住一周内向所在公寓的服务台提出申请,没有特殊理由学期中不能随意更换房间。已安排公寓住宿者,不得私自在校外租房住宿。如申请校外居住,应在开学两周内到国际文化教育学院办理审批手续。学校不受理学期中的校外住宿申请。除完全离校,协议居住期间内不退还房费。
第六条 除中国政府奖学金或协议规定提供住宿的学生外,留学生办理入住手续时须按照签约天数一次性交清住宿费用。在公寓住宿的留学生须按时交纳住宿费、电费、电话费等住宿相关费用,对于接到催费通知15个工作日内未办理补费手续的,取消住宿资格,且必须立即搬离公寓。
第七条 寒暑假期间,非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如需在公寓住宿,须缴纳假期住宿费;不在公寓住宿的学生须在放假前退房,并把个人物品从房间搬出,学校提供集中保管个人物品服务。
第八条 因毕业、结业、退学、休学等原因离校,或住宿协议到期的留学生,须及时办理退宿手续,结清费用,并在规定期限内搬离公寓。逾期将不再提供公寓住房,室内遗留物品,学校有权进行处理。租房协议期间因违反学校管理规定被开除或因个人原因退房,房费不退。留学生退宿后如需重新入住,须重新提出申请,办理有关入住手续。
第九条 留学生退宿时须保持房间内外清洁,在公寓管理人员查验房间公共物品完好无缺后,方可办理退宿手续。房间公共物品丢失、损坏的,要按照原物价赔偿。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十条 留学生应严格遵守公寓作息时间。公寓6:00开门,23:00关门,留学生应在23:00前返回公寓,不得擅自夜不归宿。
第十一条 留学生因参会、实习、请假等原因外出,不能在公寓内居住连续超过24小时的,应提前告知公寓服务台,并在返回公寓后及时告知。
第十二条 为预防和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公寓内人员生命及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消防安全管理,公寓区严禁以下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
1.故意损坏、擅自挪动消防器材;
2.私自在公寓房间内使用以下违章电器:
(1)热得快、电炉、电热毯、电暖气、电热锅、电热水器等电热设备以及无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的电器;
(2)1000W以上的用电器;
(3)无国家3C认证(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电器。
3.在公寓房间内私拉电线:
(1)从房间内固定插座以外(含公共场所)引出线路;
(2)从房间内固定插座引出线路至本房间外。
4.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品,在房间内做饭,使用煤气炉、酒精炉等明火器具,盗用公共用电或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的行为;
5. 使用明火并在公寓楼内焚烧废纸及弃物。
6.离开房间时不闭锁门窗,不关水、关灯、切断电源。
第十三条 为保护公寓内公、私财物及住宿者人身安全,维护良好的治安秩序,依照有关行政规定,公寓实行来访人员登记管理制度。来访人员须经公寓管理人员同意,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公寓探访。探访完毕,受访者及来访人员应在登记本上签字并注明来访者离开时间。无有效证件者,公寓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公寓。留学生可以在公寓接受来访,受访时间为8:00至22:00。受访留学生离开公寓时,来访人员必须同时离开。在非来访时间或来访者未履行登记手续,留学生不得让来访者在公寓内停留。公寓内严禁留宿客人,如违反需按照公寓接待散客价格缴纳房费。
第十四条 留学生不得借用他人房间钥匙或将本人房间钥匙借给他人使用,不得私换、私装锁具。严禁在公寓内私自装修,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及功能。
第十五条 严禁私自转让、出租床位或房间。不得在公寓房间从事租赁、修理、销售、经营、传销等违反法律和校规的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在公寓内私自悬挂、散发或张贴各种宣传品。
第十六条 严禁在公寓内公共区域吸烟、向楼外抛洒或投掷物品、随意吐痰、携带或饲养宠物、不按指定位置停放车辆等破坏环境卫生、影响公寓正常生活环境的行为。严禁在公寓走廊、楼梯等区域存放私人物品,学校有权对屡教不改者的个人物品作为垃圾处理。
第十七条 留学生应保持和爱护公寓环境卫生,搞好房间内务卫生,尊重公寓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因工作需要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进入房间应予以配合,服从管理。不得以逃避、隐匿、抗拒、阻拦等方式妨碍学校工作人员执行公寓安全检查等公务。
第十八条 公寓内必须保持安静,严禁大声喧哗、哄闹、跳舞及其他制造噪音的行为,在公寓内使用音响、电脑等应以不影响他人学习、休息为前提。如使用大功率音箱,国际文化教育学院有权进行没收处理。
第十九条 留学生应节约水电,遵守用水、用电规定,爱护公寓及房间内公共设施、物品,因使用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公共财物损失的,责任人须照价赔偿。如无法明确责任人的,由所住房间留学生共同承担。水、电线路等出现问题时,须及时向服务台报告,如因不及时报告而出现事故的,由该房间留学生负责。
第二十条 公寓内严禁赌博、吸毒、偷窃、打架斗殴等违反学校纪律和中国法律的行为。公寓内禁止饮酒,禁止携带酒精饮料进入。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公寓内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集会,严禁任何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寓内公用厨房、洗衣房及房间的洗浴设施专为公寓住宿人员设置,禁止外来人员使用。
第二十三条 留学生应爱护公用厨房电磁炉、微波炉等电器,保持厨房整洁卫生,不得擅自将厨房设备带出;做饭时应遵守电器操作规范,注意用电安全,开启排油烟机,使用后关闭电源,防止引起火灾。
第四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留学生公寓住宿的所有学生。
第二十五条 留学生公寓实行扣分制度,凡违反本规定者,视其违规行为情节轻重,每次扣除1-2分,并进行警示、批评教育,严重者将依据学校留学生纪律处分相关规定给予违纪处分。扣满学校规定的分数后,将被取消校内公寓居住资格,并限期搬离公寓,住宿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六条 留学生违规行为造成公共财物或他人合法人身财产损失的,须赔偿全部损失。留学生在公寓内有涉嫌违法行为的,移交公安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留学生公寓违规处罚决定由国际文化教育学院依据本办法及学校相关规定作出,并根据情节轻重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因实际工作需要,经国际文化教育学院批准入住留学生公寓的其他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的影响公寓正常安全秩序的其他行为,参照学校及国家的相近条文或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留学生在公寓的表现与留学生的评优、考核以及奖学金评审相挂钩。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 年 9月1 日 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际文化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黑龙江大学国际文化教育学院
2019年7月2日